有關警察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執行管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對於民眾實施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經報告長官後,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
B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C考量警察人員之安全與民眾權益,所為必要之管束時,僅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
D警察依法實施管束時,遇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警察實施管束旨在救護與預防危害,非為調查犯罪,故不得令其供述;管束時得檢查身體及攜帶物,遇攻擊之虞得使用警銬。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遇有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實施管束旨在救護與預防危害,非為調查犯罪,故不得令其供述;管束時得檢查身體及攜帶物,遇攻擊之虞得使用警銬。
看到「令其供述」秒刪(管束非逼供),看到「僅得檢查身體」秒刪(還可查攜帶物),終止管束不須「報告長官」。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2項,警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並無「經報告長官後」之要件。即時強制重在即時,危險一結束即應恢復人民自由。
B✕ 陷阱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2項,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管束屬於行政上的即時強制,目的在保護與預防,絕不能作為變相逼供的手段。
C✕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3項,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為了確保警察與受管束人的安全,檢查包包等攜帶物品是必要的,非僅限於身體。
D✓ 正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遇有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之核心規定
| 項目 | 法條依據 | 核心內容 | 考試常考陷阱 |
|---|
| 時間限制 | 警職法 §19 II | 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 危險結束即應終止,不須等長官核准 |
| 禁止事項 | 警職法 §20 II | 不得依管束規定令其供述 | 常騙考生可以順便問案或查證身分 |
| 戒具使用 | 警職法 §20 I | 抗拒、攻擊、毀損、自傷之虞時得使用 | 須符合必要性,可使用警銬等核定戒具 |
| 檢查範圍 | 警職法 §19 III | 得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選項常寫「僅得檢查身體」來騙人 |
考選部最愛把「行政管束」跟「刑事拘捕」混在一起考。請牢記:管束是為了「保護他或預防危險」(例如酒醉鬧事),不是為了「辦案」,所以絕對不能趁機逼問案情(不得令其供述)。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