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規定,警察可使用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來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下列何者是同條規定所允許之蒐集對象?
A街頭賣藝等群聚活動
B臺北市捷運地下街某商店內數人使用大聲公抗議消費糾紛
C立法委員候選人率多名助選人員聚集在臺北市101大樓廣場前散發傳單
D為迎接大甲鎮瀾宮媽祖活動而在十字路口多方人馬對峙並產生肢體衝突時,圍觀信徒及路過行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警職法第9條限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場所之『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且有事實足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時方可蒐證。
為什麼答案是 D
十字路口(公共場所)+多方對峙產生肢體衝突(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具體事實)+圍觀群眾(參與者),完全符合警職法第9條要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第9條限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場所之『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且有事實足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時方可蒐證。
抓關鍵字:公共場所+群眾活動+有危害之虞。只有 D 符合三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街頭賣藝屬娛樂性群聚,未達『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的要件,警察不得逕以科技工具蒐證。
B✕
商店內屬私人場所而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為消費糾紛,不符第9條公共活動要件。
C✕ 陷阱
候選人助選活動雖在公共場所,但單純散發傳單屬和平政治活動,無事實足認將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不得蒐證。
D✓ 正確
十字路口(公共場所)+多方對峙產生肢體衝突(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具體事實)+圍觀群眾(參與者),完全符合警職法第9條要件。
警職法第9條蒐證三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本題對應 | 常見陷阱 |
|---|
| 場所要件 | 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 十字路口 ✓ | 商店內 ✗ |
| 活動要件 | 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 | 宗教活動對峙 ✓ | 私人消費糾紛 ✗ |
| 危害要件 |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 | 已生肢體衝突 ✓ | 和平散發傳單 ✗ |
警察蒐證權不是看到人多就能啟動。法條設了三道防線:場所要公開、活動要是集會遊行性質、還要有『事實足認將危害公共安全』。最後這條最常被忽略——和平散發傳單、街頭藝人表演、助選造勢這些都不構成危害要件,就算在廣場聚集上百人也不行。只有當現場出現推擠衝撞、叫囂對峙等具體失序徵兆,才跨過蒐證門檻。判斷核心是『現場是否正在醞釀或發生危害』,不是單看人數或活動類型。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