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市警察局為防止犯罪,必要時於轄區內進行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所規定之資料蒐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警察局長以書面同意為之
B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可進行資料蒐集正確答案
C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D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B正確答案
警職法第 16 條(現為第 15 條治安顧慮人口)及第 11 條長期監視規定:須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非一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警職法第 11 條規定須「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才能長期蒐集資料,本題寫成「一年以上」屬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第 16 條(現為第 15 條治安顧慮人口)及第 11 條長期監視規定:須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非一年。
看到「最輕本刑○年以上」先想警職法第 11 條:答案是「五年」,選一年的就是錯的。
逐選項分析
A✕
警職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定,長期資料蒐集(以目視或科技工具)應由警察局長以書面同意為之,本敘述正確。
B✓ 正確
警職法第 11 條規定須「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才能長期蒐集資料,本題寫成「一年以上」屬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C✕
警職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資料蒐集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敘述正確。
D✕
警職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必要外,應即銷毀,敘述正確。
警職法第 11 條長期資料蒐集要件
| 要件 | 內容 |
|---|
| 犯罪門檻 |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 |
| 或 | 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 |
| 核准程序 | 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
| 期間 | 每次不得逾一年,延長以一次為限 |
| 事後處理 | 達成目的後應即銷毀(調查犯罪需保存者除外) |
警職法第 11 條長期資料蒐集有三道防線:書面同意、期間限制、刑度門檻。最容易搞混的是刑度門檻—必須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能啟動長期監視,不是一年。考選部常拿「一年以上」來誘答,因為很多考生只記得前兩個程序要件就以為夠了。判斷時先看犯罪類型:五年起跳通常是重罪(如強盜、重傷害),低於五年的就算有書面同意也不能用第 11 條長期蒐集。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