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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514單選題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係屬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限制住居、聲請法院裁定拘提、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共同事由?

A顯有逃匿之虞正確答案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C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人身強制措施中,限制住居、拘提與管收的唯一共同事由為「顯有逃匿之虞」。

為什麼答案是 A

「顯有逃匿之虞」同時符合限制住居(第1項第2款)、拘提(第3項第1款)與管收(第6項第2款)之要件,為三者共同事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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