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管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方法之一正確答案
B管收由移送機關聲請行政執行署裁定之
C不服管收之裁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聲明異議
D管收期限不得逾30日
A正確答案
管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不服裁定得提起抗告。
逐選項解析
A管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方法之一管收性質✓ 正確
管收規定於行政執行法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確為其執行方法之一,用以間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B管收由移送機關聲請行政執行署裁定之管收裁定機關✕ 易錯陷阱
管收涉及人身自由之剝奪,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應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之,而非由移送機關聲請或行政執行署裁定。
C不服管收之裁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聲明異議✕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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