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文及理由書關於集會、遊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
B為保障人民集會自由,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
C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
D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8條之保障行動自由權利規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718號宣告集遊法對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採許可制違憲,審查依據是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非第8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限制集會自由應遵守的是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而非第8條(人身自由程序保障)。釋字718號即以第23條為審查基準,本選項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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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18號宣告集遊法對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採許可制違憲,審查依據是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非第8條。
限制基本權的憲法依據 = 第23條比例原則,不是第8條(人身自由)。看到第8條直接刪。
逐選項分析
A✕
這是釋字445號以來一貫見解,718號亦援用:集會自由保障人民以集體方式和平表意、形成公共意見,屬實施民主所不可或缺。敘述正確。
B✕
釋字718號理由書明確指出,國家為保障人民集會自由,負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維持集會秩序之義務。敘述正確。
C✕ 陷阱
這正是釋字718號的核心結論:集遊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但書、第12條第2項就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仍採事前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自104年1月1日失效。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限制集會自由應遵守的是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而非第8條(人身自由程序保障)。釋字718號即以第23條為審查基準,本選項張冠李戴。
釋字718號重點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審查對象 | 集遊法緊急性/偶發性集會仍採許可制 |
| 審查依據 | 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 |
| 結論 | 部分違憲,104/1/1失效 |
| 一般集會 | 事前許可制本身並不違憲(延續445號) |
| 緊急偶發 | 許可制違憲,應採報備制或其他較小侵害手段 |
D選項把限制集會自由的依據從「第23條」偷換成「第8條」。考生若只看到「憲法」「須遵守」就放過,會中計。限制任何自由權的審查標準都是第23條,第8條是人身自由專條,務必區分清楚。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