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拘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拘留之裁定者,應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聲明異議
B拘留裁定一經宣示或送達,應即時執行之
C拘留之執行時效為3個月
D在罰鍰應完納期限內,警察機關不得聲請地方法院易以拘留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拘留由簡易庭裁定,不服須提「抗告」;執行原則須待「確定後」;罰鍰須「逾期未繳」才能聲請易以拘留。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社維法第20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必須是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始得聲請易以拘留,故在完納期限內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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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拘留由簡易庭裁定,不服須提「抗告」;執行原則須待「確定後」;罰鍰須「逾期未繳」才能聲請易以拘留。
看到「拘留」想到法院裁定,不服要「抗告」而非聲明異議;罰鍰當然要「逾期」不繳才能易以拘留,期限內不行,秒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拘留是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對裁定不服,應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警察機關的「處分」不服,才是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B✕
依社維法規定,處罰之裁處原則上應於「確定後」執行之。只有在例外情形(如受拘留人無一定住居所)才得於確定前執行,並非一經宣示或送達即時執行。
C✕ 陷阱
依社維法規定,拘留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此為「執行期間」,而非「執行時效」。法律上「期間」與「時效」性質不同,期間無中斷或不完成之適用。
D✓ 正確
依社維法第20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必須是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始得聲請易以拘留,故在完納期限內不得聲請。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途徑比較
| 救濟種類 | 不服對象 | 作成機關 | 受理救濟機關 |
|---|
| 聲明異議 | 處分 (如罰鍰、申誡) | 警察機關 | 地方法院簡易庭 |
| 抗告 | 裁定 (如拘留、勒令歇業) | 地方法院簡易庭 | 同法院普通庭 |
選項C將「執行期間」偷換為「執行時效」。在法學概念中,期間(除斥期間)與時效的法律效果(如是否能中斷)完全不同,國考極愛考此類精確用詞陷阱。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