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中之即時強制而致損失請求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原則上得請求補償
B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5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失後2年、自損失發生後5年。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4項,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之,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亦不得為之。題目把2年寫成5年是典型偷換數字陷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失後2年、自損失發生後5年。
記口訣「知2發5」:知悉起算2年、損失發生起算5年,兩者擇先屆滿。
逐選項分析
A✕
符合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1項,人民因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得請求補償,但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B✕
符合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2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
符合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對補償決定不服者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
D✓ 正確
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4項,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之,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亦不得為之。題目把2年寫成5年是典型偷換數字陷阱。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重點(行政執行法第41條)
| 項目 | 內容 | 條項 | 備註 |
|---|
| 請求要件 | 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特別損失 | §41 I | 可歸責人民者除外 |
| 補償方式 | 金錢補償,限實際特別損失 | §41 II | 不含一般損失 |
| 短期時效 | 知有損失後 2 年 | §41 III | 主觀起算 |
| 長期時效 | 損失發生後 5 年 | §41 III | 客觀最長期限 |
| 救濟方式 | 訴願 + 行政訴訟 | §41 IV | 對補償決定不服 |
D 選項把「5年」放在「知有損失後」,實際上5年是「自損失發生後」的客觀時效,知悉後應為2年。命題者故意混淆兩種時效起算點與年數,考生若只記得「有5年」就會中招。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