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之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裁處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向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聲明異議救濟之
B得向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準抗告救濟之
C得經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向同法院之普通庭提起抗告救濟之正確答案
D得經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向直接上級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救濟之
C正確答案
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之社維法裁定,應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款規定,不服裁定者,得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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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之社維法裁定,應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看到「不服簡易庭裁定」,秒選「抗告」且受理機關為「同法院普通庭」。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聲明異議」是針對「警察機關」所為之處分(如罰鍰、申誡等)的救濟方式,不能用於不服法院簡易庭之裁定。
B✕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不服簡易庭裁定之法定救濟方法為「抗告」,而非準抗告。
C✓ 正確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款規定,不服裁定者,得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D✕ 陷阱
社維法的抗告是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而非向「直接上級法院普通庭」(如高等法院),此為社維法求迅速的特別設計。
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體系對照表
| 原處分/裁定機關 | 救濟方式 | 遞狀機關 | 受理救濟機關 |
|---|
| 警察機關 | 聲明異議 |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 | 管轄法院簡易庭 |
| 地方法院簡易庭 | 抗告 | 原裁定之簡易庭 | 同法院普通庭 |
考生極易將一般訴訟程序的抗告(通常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與社維法的抗告混淆。社維法為求案件處理迅速,特別規定抗告是由「同法院普通庭」審理,而非上訴到高等法院。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