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怠金之本質係制裁其過去之不履行義務
B怠金得與罰金或罰鍰併科正確答案
C義務人經科處怠金後仍不履行義務時,不得重覆科處怠金
D義務人經科處怠金後仍不履行義務時,不得加重科處怠金
B正確答案
怠金屬於「執行罰」,旨在督促義務人「未來」履行義務,得連續處罰;因與制裁過去違法的「行政罰/刑罰」性質不同,故可併科。
為什麼答案是 B
怠金(執行罰)旨在督促未來履行義務,而罰金(刑罰)或罰鍰(行政罰)旨在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兩者性質、目的完全不同,因此併科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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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怠金屬於「執行罰」,旨在督促義務人「未來」履行義務,得連續處罰;因與制裁過去違法的「行政罰/刑罰」性質不同,故可併科。
牢記口訣:「怠金=執行罰=督促未來=可連續處罰=可與罰鍰併科(不違反一事不二罰)」。
逐選項分析
A✕
怠金屬於「執行罰」(間接強制方法),其本質與目的在於督促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而非制裁「過去」的不履行義務(制裁過去的是行政罰)。
B✓ 正確
怠金(執行罰)旨在督促未來履行義務,而罰金(刑罰)或罰鍰(行政罰)旨在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兩者性質、目的完全不同,因此併科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C✕ 陷阱
依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直到義務人履行為止。
D✕
行政執行法並未明文禁止加重科處怠金。實務上,為了達到督促義務人履行的強制效果,在法定額度(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內,連續處以怠金時通常會逐步加重金額。
怠金(執行罰)與罰鍰(行政罰)之比較
| 比較項目 | 怠金 (執行罰) | 罰鍰 (行政罰) |
|---|
| 規範法源 | 行政執行法 | 行政罰法 |
| 主要目的 | 督促「未來」履行義務 | 制裁「過去」違法行為 |
| 處罰次數 | 可連續處罰 (至履行止) | 原則上僅能處罰一次 (一事不二罰) |
| 併罰關係 | 可與罰鍰/罰金併科 | 不可與同性質處罰併科 |
考生極易將「怠金」誤認為「行政罰」,進而誤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認為怠金不能與罰鍰併科。必須嚴格區分「執行罰(督促未來)」與「行政罰(制裁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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