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所規定強制執行方法及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確保公法上債務履行之手段正確答案
B代履行費用逾期不繳納者得即時強制
C怠金額度不得超過 3 萬元
D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原處分機關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A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上金錢給付、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皆為確保公法債務履行之手段。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執行之核心目的,就是透過國家強制力,確保人民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屬通說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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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上金錢給付、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皆為確保公法債務履行之手段。
看到「行政執行目的」→ 記住:確保『公法上義務』履行,A 是教科書標準定義。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執行之核心目的,就是透過國家強制力,確保人民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屬通說定義。
B✕ 陷阱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金錢給付程序執行,而非『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是用於急迫危害。
C✕ 陷阱
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怠金額度為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非 3 萬元,選項明顯把上限記錯。
D✕ 陷阱
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而非『原處分機關』,執行機關主體錯誤。
行政執行三大類型速記
| 類型 | 依據 | 手段例示 | 執行機關 |
|---|
| 公法金錢給付 | 行執法第11條以下 | 查封、拍賣、怠金(代履行費用亦屬之) | 行政執行分署 |
| 行為不行為義務 | 行執法第27條以下 | 代履行、怠金 | 原處分機關 |
| 即時強制 | 行執法第36條以下 | 管束、扣留、進入住宅 | 行政機關當場為之 |
行政執行法最愛考「金錢給付」與「行為義務」的介面混淆。代履行費用雖然源自行為義務不履行,但一旦代履行完成、費用未繳,該費用本身就轉為金錢給付義務,要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不是原處分機關自己處理。另一個常考陷阱是怠金額度:依法可連續處罰且單次上限 30 萬元,實務中常把數字偷改成 3 萬或 5 萬來誘答。判斷關鍵在於「履行標的是什麼」:欠錢就是金錢執行,不做事才是行為義務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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