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依規定得如何救濟?
A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正確答案
C於執行程序開始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D於執行程序開始前,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執行機關提起訴願
B正確答案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第三人異議之訴準用強制執行法,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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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第三人異議之訴準用強制執行法,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記口訣:第三人異議→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終結前。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執行法並未自行規定第三人異議之訴,而是準用強制執行法;且救濟途徑是民事訴訟,非行政訴訟。
B✓ 正確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
C✕ 陷阱
聲明異議是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方法、程序不服的救濟;第三人主張實體權利應提起異議之訴,且須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而非「開始前」。
D✕
訴願是對行政處分不服的救濟,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不是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提訴願。
行政執行救濟途徑對照
| 救濟類型 | 提起人 | 事由 | 途徑 |
|---|
| 聲明異議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 | 執行命令、方法、程序不服 |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 第三人異議之訴 | 第三人 | 就執行標的物有足排除執行之權利 | 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 債務人異議之訴 | 義務人 | 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請求之事由 | 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本題陷阱在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雖由行政執行署為之,但第三人異議之訴因涉及實體權利爭議,透過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改走民事訴訟途徑,而非行政訴訟或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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