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械使用條例」及「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規定,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以下列何者為補償機關?
A內政部
B內政部警政署
C使用警械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D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警械使用致第三人損失,由使用警械警察人員「所屬機關」負責補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補償金由其所屬機關支付,此為補償機關之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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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械使用致第三人損失,由使用警械警察人員「所屬機關」負責補償。
補償/賠償機關原則:認人不認地,一律「所屬機關」。
逐選項分析
A✕
內政部為上級主管機關,非第一線補償機關,層級過高。
B✕ 陷阱
警政署雖為警察業務最高機關,但補償責任由實際使用警械的員警所屬機關承擔,而非全國統籌。
C✕ 陷阱
以「使用地點」作為判準是典型陷阱。補償責任歸屬是「人(所屬機關)」不是「地(發生地)」,跨轄區執勤時尤其明顯。
D✓ 正確
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補償金由其所屬機關支付,此為補償機關之正解。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補償/賠償架構
| 情形 | 使用是否合法 | 第三人請求 | 負責機關 |
|---|
| 依規定使用致人損失 | 合法 | 損失補償 | 所屬機關 |
| 違反規定使用致人損害 | 違法 | 國家賠償 | 所屬機關 |
| 故意或重大過失 | 違法 | 機關先賠後求償 | 所屬機關(對員警求償) |
最易誤選 C「使用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考選部故意用「地點」誤導,實際上補償機關採「所屬機關主義」,跨轄區執勤時仍由員警本身所屬機關負責,與事件發生地無關。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