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根據內政部訂定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下列之人:①路過之民眾 ②遭歹徒挾持之人 ③休假中但見義勇為之警察人員 ④單純與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同車而無意思聯絡之人 ⑤有協助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拒捕、脫逃犯意聯絡之人,那些是本項所稱之第三人?
A僅①②③④正確答案
B僅①②③
C僅①②
D①②③④⑤
答案與詳解
①路過民眾②遭挾持之人③休假見義勇為員警④單純同車無意思聯絡者,皆屬無可歸責之第三人;⑤有犯意聯絡者被排除,故僅①②③④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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