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之強制執行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為得聲請拘提之要件
B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為得聲請拘提之要件
C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為得聲請管收之要件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為得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之要件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17條限制住居與拘提管收要件大不同,隱匿財產屬限制住居事由,非逕行拘提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行政執行分署得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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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第17條限制住居與拘提管收要件大不同,隱匿財產屬限制住居事由,非逕行拘提要件。
秒解技巧:聲請「拘提」僅限「逃匿之虞」與「合法通知不到場」2款;其餘包含隱匿財產、拒絕陳述等共6款,皆為限制住居與命提供擔保之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此為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及限制住居之要件,並非逕行聲請拘提之要件。
B✕ 陷阱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屬於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及限制住居之要件,非聲請拘提要件。
C✕ 陷阱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6項,合法通知不到場為限制住居及聲請「拘提」之要件,並非直接聲請「管收」之要件。
D✓ 正確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行政執行分署得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敘述完全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17條強制執行手段對照表
| 強制手段 | 法定要件/事由 | 法條依據 |
|---|
| 限制住居/命提供擔保 | 1.顯有履行可能故不履行 2.顯有逃匿之虞 3.隱匿或處分財產 4.拒絕陳述 5.不為或虛偽報告財產 6.合法通知不到場 | 第17條第1項 |
| 聲請拘提 | 1.顯有逃匿之虞 2.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第17條第6項 |
| 聲請管收 | 逾限期不履行且不提供擔保,或符合特定管收事由且經拘提到場等 | 第17條第2、7項 |
命題者將「限制住居/命提供擔保」的六款事由,與「聲請拘提」的兩款事由互相張冠李戴。考生若未熟記各手段的對應門檻與法條項次,極易被混淆而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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