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業務員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情事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多久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A一年以下正確答案
B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C一年以上
D撤銷登錄處分
A正確答案
業務員不當招攬,依現行法規應受「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處分(114年修法已刪除3個月下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有不當招攬情事,應按情節輕重予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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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業務員不當招攬,依現行法規應受「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處分(114年修法已刪除3個月下限)。
114年修法重點:為增加處分彈性,停止招攬處分已從「3個月以上1年以下」改為「1年以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有不當招攬情事,應按情節輕重予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B✕ 陷阱
此為114年1月修正前之舊法規定,現行法已刪除「三個月以上」之最低處分期間限制,以增加處分彈性。
C✕
法規明定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下」,而非一年以上。
D✕
單次不當招攬原則上為停止招攬處分;若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累計達二年,才會受撤銷登錄處分。
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處分新舊法比較
| 比較專案 | 修法前 (舊法) | 修法後 (現行法) |
|---|
| 停止招攬處分期間 |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一年以下 |
| 修法目的 | 缺乏彈性,情節輕微者亦須停招3個月 | 增加處分彈性,兼顧業務員工作權益 |
本題測驗最新修法動態。114年1月2日已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將停止招攬處分由「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改為「一年以下」。若未更新法規知識,極易誤選舊法答案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