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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警察警正-海岸巡防人員警察警正-消防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9單選題

甲於開放的網路公開論壇上以不雅文字公然侮辱乙,致乙名譽受損及心理受創。關於乙在法律上可主張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乙得就甲侵害名譽權請求損害賠償
B乙得請求甲停止侵害,並移除該網站上之侮辱性文字
C乙得請求法院命甲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依民法第 18 條規定,侵害人格權得請求慰撫金者,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乙不得對甲請求慰撫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名譽受不法侵害時,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定被害人得請求相當金額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第18條第2項所稱須有法律特別規定的要件,已由第195條第1項滿足;D稱乙不得請求慰撫金,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18條第2項雖規定慰撫金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但民法第195條第1項即明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因此乙並非不得請求慰撫金,D為錯誤敘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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