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對機關或附屬單位之預算事件的處理權限為何?
A不得參與任何預算事件的處理
B得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正確答案
C只能提供意見,但不得為機關參加訴訟
D得為機關參加訴訟,但不得為附屬單位參加訴訟
B正確答案
依預算法第91條,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B
完全符合預算法第91條規定,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預算法第91條,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
秒記「監、主、審、檢」四大金剛對預算事件擁有完整訴訟權(起訴、上訴、參加),且對象包含「機關」與「附屬單位」。
逐選項分析
B✓ 正確
完全符合預算法第91條規定,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C✕
依法得直接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擁有實質訴訟權,而非僅能提供意見。
D✕ 陷阱
法條明文規定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參加訴訟,選項故意限縮為僅限機關。
預算法第91條:預算事件訴訟權限
| 主體 | 適用對象 | 得行使之權限 |
|---|
| 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 | 機關 或 附屬單位 | 起訴、上訴、參加其訴訟 |
選項D故意將適用對象割裂,暗示只能為「機關」參加訴訟而不能為「附屬單位」參加。法條明文兩者皆可,考生需看清「機關或附屬單位」的完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