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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新聞(選試英文)類科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1327單選題

犯罪嫌疑人張三被逮捕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移送至地方法院,法院書記官李四發現張三為其舊識,便趁機交付一支迴紋針,使張三得以打開手銬,逃之夭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註: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公務員,便利依法逮捕之張三脫逃
B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服務於審判機關的公務員
C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沒有逮捕或拘禁的職權
D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提供一支迴紋針,不屬於便利脫逃的行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官方正解D:法院書記官李四非看管張三之職務公務員,欠缺第163條「職務上」要件,不成立本罪;提供迴紋針屬幫助脫逃但非該罪所稱便利。

為什麼答案是 D

官方正解。命題者認為:①李四為法院書記官,非負責看管、押解張三的職務公務員,張三不屬其「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②單純交付一支迴紋針的行為態樣,命題見解認為不構成第163條所規範的「便利脫逃」(該罪之便利通常指利用職務之便製造脫逃機會,如開鎖、放行、鬆綁等)。故李四之行為應論以第162條普通便利脫逃罪,而非第163條公務員便利脫逃罪。

考點:身分犯考點:職務範圍考點:職務要件考點:構成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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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