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建築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釋字588核心:行政管收也限制人身自由,仍受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但程序設計可與刑事羈押不同。
逐選項解析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易錯陷阱
錯在把「警察機關」限縮為組織法上的警察。釋字588明白指出,憲法第8條所稱警察機關不限於形式警察,凡法律賦予干預、取締手段以維護公益者,亦可能包括在內,管收仍有人身自由保障問題。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易錯陷阱
管收會拘束義務人人身自由,不能只為了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就省略讓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的程序。釋字588強調法院審問程序與防禦機會,是人身自由正當程序的重要內容。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 正確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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