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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建築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考點:連帶保證先訴抗辯權排除考點:保證人抵銷權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這是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最大差異!

逐選項解析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連帶保證先訴抗辯權排除✓ 正確
連帶保證人依法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須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本選項敘述錯誤,故為本題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保證人抵銷權✕ 錯誤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此為保證人依附從性得享有之權利,敘述正確。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錯誤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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