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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民政類科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1327單選題

犯罪嫌疑人張三被逮捕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移送至地方法院,法院書記官李四發現張三為其舊識,便趁機交付一支迴紋針,使張三得以打開手銬,逃之夭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註: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公務員,便利依法逮捕之張三脫逃
B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服務於審判機關的公務員
C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沒有逮捕或拘禁的職權
D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提供一支迴紋針,不屬於便利脫逃的行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官方正解為D。第163條主體須為「於職務上看守、拘禁人犯」之公務員;法院書記官並非看守、拘禁職務承辦人,自始不該當主體要件,根本無從討論「便利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D

官方正解。本題立場:書記官並非職務上看守、拘禁張三之公務員,張三非其『職務上』之被拘禁人,李四提供迴紋針的行為,對李四而言不構成第163條意義下的『便利脫逃』(該罪的便利須出於看守、拘禁職務者所為)。故李四不成立第163條;其行為應論以刑法第162條第1項普通便利脫逃罪。

考點:主體要件考點:機關混淆考點:職務關聯考點:便利行為(限職務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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