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106 年第 8 題單選題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8條規定,明知他人有實行特定的犯罪,諸如實行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放火罪),從而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以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之具體計畫或活動,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在處罰的刑度上,「最重」可科處多少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A正確答案
依資恐防制法第8條,為恐怖活動收集或提供財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為7年。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資恐防制法第8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最重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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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資恐防制法第8條,為恐怖活動收集或提供財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為7年。
看到資恐防制法第8條「收集或提供財物」,直接聯想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最重就是7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資恐防制法第8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最重為7年。
資恐防制法第8條刑度重點
| 行為 | 有期徒刑 | 罰金 |
|---|
| 明知他人有實行特定犯罪之具體計畫,直接或間接收集或提供財物 | 1年以上7年以下 | 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
刑度數字題是法規測驗常見的考法,考生容易將資恐防制法的各條刑度混淆。記住第8條(為特定恐怖活動提供財物)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最重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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