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稅務法規大意106 年第 11 題單選題考點:損失併計所得考點:漲價總數額減除
總機構位於我國境內的甲公司,於 105 年 1 月 2 日以成本 1,080 萬元買入房地,其後於 106 年 6 月 30 日以 1,100 萬元之價格出售,相關交易費用 60 萬元(不含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 8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12 萬元,甲公司此筆房地交易之損益應如何課稅?
A虧損 40 萬元,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稅正確答案
B虧損 120 萬元,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稅
C虧損 40 萬元,分離課稅
D虧損 120 萬元,分離課稅
A正確答案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虧損40萬(1100-1080-60),依所得稅法第24-5條規定,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損失」無分離課稅規定,應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逐選項解析
A虧損 40 萬元,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稅損失併計所得✓ 正確
收入1,100萬減除成本1,080萬與費用60萬,得出虧損40萬。依所得稅法第24-5條,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損失」無分離課稅規定,應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B虧損 120 萬元,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稅漲價總數額減除✕ 易錯陷阱
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僅於計算「所得」之分離課稅稅基時減除,計算交易總損益時不得減除,故非虧損1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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