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稅務法規大意106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營利事業之捐贈,下列何者無金額限制,得全數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①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②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③捐贈各級學校運動器材用品 ④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某私立大學之捐贈 ⑤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⑥對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額達 20%之民營企業之捐贈
A正確答案
①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2項、②③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均得全數列為費用而不受金額限制;④私校指定捐款受所得總額25%限制、⑤文創育成中心受1,000萬元或所得額10%限制、⑥對公營事業或民營企業之捐贈根本不在所得稅法第36條全額認列之列,故選A。
逐選項解析
A①②③✓ 正確
①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2項「前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不受金額之限制。」;②「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所列第三款;③捐贈各級學校運動器材用品即同條第四款「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該條並明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三者皆屬無金額限制、得全數認列,組合正確。
B①③⑤✕ 錯誤
①③固然正確,但⑤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係在「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設有金額上限,不是全數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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