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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稅務法規大意106 年第 1 題單選題考點:所得稅分配考點:營業稅分配

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國稅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規定,何者錯誤?

A所得稅總收入之 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給予
B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給予
C遺產及贈與稅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 80%給直轄市;在市、鄉(鎮、市)徵起之收入 50%給該市、鄉(鎮、市)正確答案
D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 18%按人口比例分配該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國稅統籌分配比例。選項C將遺產及贈與稅在直轄市與市、鄉(鎮、市)之分配比例顛倒,無論新舊法皆為錯誤敘述,故為答案。惟選項A、B之比例於現行法已修正,提醒考生:此題屬舊法題,現行考試不會再這樣考。

逐選項解析

A所得稅總收入之 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給予所得稅分配✕ 錯誤
本選項符合修正前之規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修正前條文規定「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現行法已改為「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B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給予營業稅分配✕ 錯誤
本選項符合修正前之規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修正前條文規定「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現行法已改為「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C遺產及贈與稅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 80%給直轄市;在市、鄉(鎮、市)徵起之收入 50%給該市、鄉(鎮、市)✓ 正確
D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 18%按人口比例分配該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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