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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46單選題

王先生為上班族,114 年 1 月 1 日起在臺北市租屋自住,每月支付租金 20,000 元,有申請政府租屋補助。此外,王先生在臺中市擁有一間房屋,已出租他人並未自住。請問王先生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申請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A可以,因為王先生雖有持有房屋,但該房屋並未自住,而是出租他人,仍符合租金支出特別扣除的條件
B不可以,因為王先生在臺中市持有房屋,即使未自住,仍不符合適用租金支出特別扣除的規定正確答案
C可以,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8 萬元為限
D不可以,因為王先生雖然符合租屋條件,但已申請政府租屋補助,無法適用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113年起房屋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國內有自有房屋者不得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王先生在臺中市有自有房屋,即使出租給他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仍不符合要件,不得申報扣除。

考點:有房即排除考點:排除要件考點:額度正確但結論錯考點:理由偏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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