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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112 年第 5 題單選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何者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A檢查機構
B原事業單位正確答案
C承攬人
D再承攬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共同作業時,由「原事業單位」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這是職安法明定的責任核心。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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