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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鑑識人員類別犯罪偵查1122單選題

依照刑事鑑識手冊之規定,採取證物送鑑之數(重)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火(炸)藥宜先由爆裂物處理人員酌採 5 公克送鑑正確答案
B有供比對用之同廠牌子彈者,應準備 3 顆以上送鑑
C查獲疑似毒品製造工廠時,現場相關物資酌採 10 公克送鑑
D執行 DNA 樣本採取時,採取被採樣人頭髮 5 至 7 根送鑑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事鑑識手冊規定火(炸)藥送鑑量應為酌採1公克,非5公克,其餘選項皆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刑事鑑識手冊,火(炸)藥應由爆裂物處理人員酌採「1公克」送鑑,而非5公克。火藥具高度危險性,送鑑量越少越安全,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答案。

考點:火藥送鑑量考點:子彈比對量考點:毒品送鑑量考點:DNA頭髮採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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