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鑑識人員類別犯罪偵查112 年第 16 題單選題
警員執行警勤區訪查,適逢被訪查人父子發生爭吵,警員勸阻未果,引發兒子不滿並持刀攻擊警員,警員順手拿起被訪查人家中之球棒,擊落兒子刀械,造成右手骨斷裂,並以現行犯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警員使用之球棒,雖非警察裝備,仍屬警械
B所屬警察分局應進行調查,並提供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C警察局得申請內政部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正確答案
D警員應迅速通報,將傷者送醫並做必要戒護
C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警械使用條例》111年修法新增之機制。依第10條之1第1項,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且其調查限於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爭議事件;本案僅造成右手骨折,未達重傷程度,不符啟動要件,故C選項最不適當。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係內政部依法常設,並非由警察局申請設置;且本案僅造成右手骨折,未達重傷程度,不符啟動要件。故本選項最不適當,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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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警械使用條例》111年修法新增之機制。依第10條之1第1項,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且其調查限於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爭議事件;本案僅造成右手骨折,未達重傷程度,不符啟動要件,故C選項最不適當。
看到「警械使用致傷亡」聯想111年修法四點:代替物品視為警械(§4Ⅲ)、迅速通報救護送醫並保護戒護(§10-2)、所屬機關應調查並提供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10-3)、內政部調查小組限「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10-1)。
逐選項分析
A✕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3項,發生同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情形(本案兒子持刀攻擊警員,屬第5款「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本案球棒即屬之,敘述適當。
B✕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之3,前條(第10條之2)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所屬警察分局即為其所屬機關,敘述適當。
C✓ 正確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係內政部依法常設,並非由警察局申請設置;且本案僅造成右手骨折,未達重傷程度,不符啟動要件。故本選項最不適當,為本題應選答案。
D✕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之2,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敘述適當。
警械使用致傷亡處理機制(111年修法重點)
| 處理階段 | 權責機關/主體 | 法定作為 |
|---|
| 現場處置 | 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 | 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10-2) |
| 事後調查與輔導 | 所屬機關(如分局) | 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10-3) |
| 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調查 | 內政部 | 應遴聘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調查及提供意見(§10-1) |
| 裝備替代 | 現場警察人員 | 發生§4Ⅰ④⑤情形而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4Ⅲ) |
命題者將《警械使用條例》第10-1條的「內政部得設」調查小組,偷換為「警察局得申請」調查小組。考生若未精確記憶111年修法新增條文的權責主體,極易憑實務直覺認為下級機關可向上級申請調查而誤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