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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行政組法學大意11220單選題

甲夜間在臺北市區騎乘機車時,因未開大燈且超速行駛,以致未注意到路面已設立警告標誌,但尚未及時修復的坑洞,從而甲衝入坑洞摔車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以設置機關或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要件,本案臺北市政府已經設立警告標誌,因此臺北市政府不須負擔國家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B由於駕駛人甲與有過失,所以臺北市政府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C人民因公共設施瑕疵而遭受損害,不論管領之機關或公務員有無故意或過失,臺北市政府仍須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D甲必須先與臺北市政府進行協議,當協議不成,才能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賠採無過失責任;警告標誌不當然免責,但可搭配與有過失減責。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問「何者錯誤」,A 正是錯誤敘述。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國賠,不以機關或公務員故意、過失為必要;設警告標誌也不當然完全免責。

考點:無過失責任考點:與有過失考點:公共設施考點:先行協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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