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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行政組法學大意11227單選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
B第三人參加訴訟,應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提出參加書狀
C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未提出異議並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法院駁回參加
D訴訟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訴訟參加原則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輔助一造,且得與上訴、抗告等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此敘述錯誤,所以是本題正解。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選項故意把「得合併」改成「不得合併」,屬於一字翻盤型陷阱。

考點:參加要件考點:參加程序考點:異議失權考點:合併為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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