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 784 解釋中提到:「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下列有關解釋文的敘述何者正確?
A該解釋文出自於憲法法庭
B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自由權
C訴訟權僅限於退學之處分
D此解釋文本於保護受教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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