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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14 年第 4 題單選題

司法院釋字 784 解釋中提到:「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下列有關解釋文的敘述何者正確?

A該解釋文出自於憲法法庭
B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自由權
C訴訟權僅限於退學之處分
D此解釋文本於保護受教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打破過去僅限退學處分的限制,全面保障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的權利,核心目的在於維護學生的受教權與學習權。

逐選項解析

A該解釋文出自於憲法法庭✕ 錯誤
該解釋於民國108年作成,當時尚未實施憲法訴訟法,故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而非憲法法庭。
B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自由權✕ 錯誤
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屬於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在基本權利分類上屬於受益權(或程序基本權),而非自由權。
C訴訟權僅限於退學之處分✕ 易錯陷阱
D此解釋文本於保護受教權✓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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