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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08 年第 15 題單選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打破過去陳舊的觀點,主張學生、老師亦有《憲法》上基本權利。當學校的處分涉及學生身分資格,影響學生受教權利時,允許學生得請求司法救濟。下列何者為法定的救濟途徑?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指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大法官首度明白宣告「各級學校學生」都有「憲法上」的「受教育之權利」

A上訴與抗告
B請願與訴願
C訴願與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D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學校的退學等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屬於行政處分,學生依法得透過訴願與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逐選項解析

A上訴與抗告✕ 錯誤
上訴與抗告屬於法院訴訟程序中的審級救濟,並非針對行政機關或學校行政處分的初始救濟途徑。
B請願與訴願✕ 錯誤
請願屬於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非針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的法定爭訟救濟程序。
C訴願與行政訴訟✓ 正確
D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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