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打破過去陳舊的觀點,主張學生、老師亦有《憲法》上基本權利。當學校的處分涉及學生身分資格,影響學生受教權利時,允許學生得請求司法救濟。下列何者為法定的救濟途徑?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指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大法官首度明白宣告「各級學校學生」都有「憲法上」的「受教育之權利」
A上訴與抗告
B請願與訴願
C訴願與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D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