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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戶政身障特考五等考試-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107 年第 26 題單選題考點:共同申請考點:利害關係人無權

下列何者不可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

A共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必須父及母共同申請
B經法院裁判確定父行使負擔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正確答案
C經父母協議由父行使負擔,父為登記之申請
D經和解成立由母行使負擔,母為登記之申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申請人為父母或行使負擔之一方,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

逐選項解析

A共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必須父及母共同申請共同申請✕ 錯誤
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時,依戶籍法規定應由父母共同為申請人,為合法申請人態樣。
B經法院裁判確定父行使負擔由利害關係人申請利害關係人無權✓ 正確
經法院裁判確定由父行使負擔者,應由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即父)為申請人,而非「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僅於特定登記(如死亡、遷徙)才有申請權。
C經父母協議由父行使負擔,父為登記之申請✕ 錯誤
D經和解成立由母行使負擔,母為登記之申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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