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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國貿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1098單選題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半年
B1年正確答案
C2年
D3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廠商被刊登採購公報後,經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自刊登次日起1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異議或申訴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撤銷原處分者」,停權期間為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1年,符合本題情形,為正解。

考點:停權期間考點:停權1年考點:停權期間混淆考點:停權3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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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