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聲請延長收容及聲請停止收容等四類事件
B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以原就被原則,專屬由受收容人當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C暫予收容處分期間屆滿前,如收容原因消滅,受收容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正確答案
D對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13條第1項,須於「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始得聲請停止收容。選項稱「暫予收容處分期間屆滿前」即得聲請,與法條明定之要件不符,故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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