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化學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7 題單選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下列何者為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A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B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C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D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人民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標的是「不利於己之確定終局裁判」所持違憲之法律見解;判例、決議、先前案例本身不是人民聲請的獨立標的。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高等法院判決於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例如刑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民事訴訟標的金額未達上訴利益門檻)或當事人未上訴而確定時,即為「確定終局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自得作為人民聲請審查之標的。本題選項D指明「高等法院確定判決」,即指此類已確定的裁判,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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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人民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標的是「不利於己之確定終局裁判」所持違憲之法律見解;判例、決議、先前案例本身不是人民聲請的獨立標的。
鎖定關鍵字「裁判憲法審查」=標的是確定終局裁判本身,選項中只有 D 是「裁判所持法律見解」,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裁判中引用的「先前案例」只是法院說理參酌,不是人民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本身,也不是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定的聲請標的。考題常以「裁判引用之○○」偷換成「審查標的」。
B✕ 陷阱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在憲法訴訟法所定「統一見解判決」程序中,可由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間就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但那是另一條路徑且聲請主體有別;本題問的是「人民得聲請」的「裁判憲法審查」標的,依第59條應為確定終局裁判本身,不是其引用之決議。故B在本題情境下不正確。
C✕ 陷阱
最高法院判例屬舊制大法官解釋時代的審查客體(如釋字第154號等脈絡)。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人民聲請的是裁判憲法審查,標的為確定終局裁判,而非裁判所引用之判例本身。
D✓ 正確
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高等法院判決於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例如刑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民事訴訟標的金額未達上訴利益門檻)或當事人未上訴而確定時,即為「確定終局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自得作為人民聲請審查之標的。本題選項D指明「高等法院確定判決」,即指此類已確定的裁判,故為正解。
憲法訴訟法人民聲請標的對照
| 項目 | 可否為人民聲請標的 | 依據/關鍵 | 本題定位 |
|---|
| 人民所受確定終局裁判(含已確定之高院判決) | 可以 | 憲訴法§59,須用盡審級救濟 | D(正解) |
| 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 不可以 | 僅為說理參考,非聲請標的 | A |
| 裁判引用之庭長會議決議 | 不可以(裁判憲法審查路徑下) | 決議本身另涉統一見解程序,與本題人民聲請路徑不同 | B |
|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 不可以 | 舊制思維,新制以裁判本身為標的 | C |
雙重陷阱:(1) 把舊制大法官解釋時代「判例、決議可為審查客體」的思維搬到新制;(2) 誤以為高等法院判決一定要再上訴最高法院才算確定,忽略不得上訴或未上訴而確定者,高院判決本身即為確定終局裁判,可作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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