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化學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關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斟酌各類所得來源及性質之不同,分別制定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不同規定,乃屬立法者之形成自由
B各類所得之分類及差別待遇,因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畫及預估,可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財政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未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C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方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D考量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是否為自力營生之不同,立法者採取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符合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745號核心:所得稅應看客觀淨值,薪資所得不能只用單一定額扣除一刀切。
為什麼答案是 D
此為本題錯誤敘述。釋字745號認為,單一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未考量不同薪資所得者必要費用差異,過於簡化,反而違反量能課稅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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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45號核心:所得稅應看客觀淨值,薪資所得不能只用單一定額扣除一刀切。
看到「單一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符合客觀淨值」就要警覺:745號正是說它過度簡化而違憲。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本身正確。釋字745號承認,綜合所得淨額計算涉及各類所得來源與性質,立法者可設計成本、必要費用、免稅額、扣除額等制度,原則上有形成空間。
B✕
此敘述本身正確。所得分類與差別待遇牽涉財政收入、租稅制度整體規劃,通常尊重立法與行政專業判斷;只要差別待遇有合理基礎,未必違反量能課稅。
C✕
此敘述本身正確。量能課稅要求課稅能力應以實質負擔能力衡量,所得稅原則上應以收入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客觀淨所得,而非單純毛收入為稅基。
D✓ 正確
此為本題錯誤敘述。釋字745號認為,單一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未考量不同薪資所得者必要費用差異,過於簡化,反而違反量能課稅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釋字745號:量能課稅與薪資所得扣除
| 考點 | 正確理解 | 考試關鍵字 | 本題連結 |
|---|
| 量能課稅 | 依納稅能力負擔稅捐 | 實質負擔能力 | C正確 |
| 客觀淨值原則 | 收入應扣除成本與必要費用 | 不是毛額課稅 | C正確 |
| 立法形成自由 | 所得分類與扣除制度可由立法設計 | 未必違憲 | A、B正確 |
| 薪資定額扣除 | 單一定額未顧及高必要費用者 | 過度簡化、違憲 | D錯誤 |
D選項把釋字745號的違憲理由反過來講。大法官不是說單一定額薪資扣除符合客觀淨值,而是說它未考量必要費用差異,對部分薪資所得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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