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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化學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9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重點:保證人不享先訴抗辯權;但主債務人的抗辯、抵銷利益與債務範圍仍可主張。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問「何者錯誤」。連帶保證的核心效果,就是保證人不得主張普通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乙可直接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甲不能以應先向丙追償為由拒絕,所以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正是答案。

考點:先訴抗辯考點:抵銷抗辯考點:保證從屬考點:責任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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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