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三等-經建行政類科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13 年第 29 題單選題
甲有一塊市價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的原木 A 交由乙保管,乙誤將 A 雕刻成藝術品 B 人像,具有 60 萬元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仍保有 B 之所有權
B乙取得 B 之所有權正確答案
C甲、乙共有 B 之所有權
D甲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償還價額
B正確答案
他人動產被加工後,原則歸材料所有人;但加工增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改歸加工人所有。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雖是誤將原木雕成人像,但重點不是故意或過失,而是加工所增加的價值是否顯逾材料價值。本題由5萬元變60萬元,增值極大,依法加工物B所有權歸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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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他人動產被加工後,原則歸材料所有人;但加工增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改歸加工人所有。
先比價值:原木5萬、藝術品60萬,增值55萬顯逾材料價值,直接套加工例外,選乙取得所有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加工於他人動產,原則上加工物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所以甲看似可保有B。但本題加工後價值高達60萬元,明顯超過原木5萬元,落入例外,甲不再取得B所有權。
B✓ 正確
乙雖是誤將原木雕成人像,但重點不是故意或過失,而是加工所增加的價值是否顯逾材料價值。本題由5萬元變60萬元,增值極大,依法加工物B所有權歸乙。
C✕ 陷阱
共有通常會出現在附合、混合等需要按比例處理的題型。本題是典型加工,而且法律已明定材料所有人或加工人二擇一取得所有權,不是甲乙共有。
D✕ 陷阱
乙取得B所有權後,甲因原木所有權消滅而受損害,仍可依添附補償規則,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因此說甲不得請求,是錯誤敘述。
加工物所有權判斷
| 情形 | 判斷標準 | 所有權歸屬 | 補償問題 |
|---|
| 一般加工 | 加工增值未顯逾材料價值 | 材料所有人 | 加工人可能請求價額 |
| 本題情形 | 5萬原木變60萬藝術品,增值顯逾材料 | 加工人乙 | 甲可請求償還價額 |
| 常見誤區 | 只看原物原屬於誰 | 誤選材料所有人 | 忽略加工例外 |
考選部最愛把「原物是甲的」放在題幹前面,誘導考生選甲仍保有所有權。但加工題要先看增值幅度;只要加工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所有權就會轉向加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