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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10417單選題

為提供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參與工作之誘因,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其依社會救助而參與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期間為多久?

A最長以一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B最長以二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C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正確答案
D最長以四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3項:參與就業而增加之收入,最長3年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必要時再延長1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就業增加之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免計入家庭總收入,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目的是避免「福利懸崖」造成脫貧後立即失去補助。

考點:期限錯誤考點:期限陷阱考點:3+1脫貧條款考點:加總誤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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