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直轄市、縣(市)議會之決議案拖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議會除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前來說明理由之外,尚可採行下列何作為?
A發動罷免直轄市、縣(市)長
B提案訴諸選民複決或公投譴責
C直轄市議會報請行政院,縣(市)議會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正確答案
D報請立法院出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答案與詳解
依地方制度法第38條及第39條精神,議會決議政府不執行或執行不當時,可報請上級機關(直轄市→行政院、縣市→內政部)邀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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