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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公民與英文11324單選題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之訴訟權不因其身分而被剝奪。下列何者不具有訴訟權之主體地位,無法提出法律救濟?

A受刑人認為獄中管理措施嚴重侵害基本權利
B母親代理流產之胎兒控告醫師醫療疏失正確答案
C同學因冒用校長名義巡堂遭學校記大過
D公務人員就影響權益的不當公權力措施,經申訴、再申訴後,向法院請求救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胎兒尚未出生,無當事人能力,不具訴訟權主體;出生後始取得權利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B

題目問「不具訴訟權主體地位」者。胎兒依民法第 6 條尚未取得權利能力(僅在繼承、遺贈等特例視為既已出生),原則上無當事人能力,不能自己或由母親代理提起醫療訴訟。

考點:受刑人訴訟權考點:胎兒權利能力考點:學生訴訟權考點:公務員訴訟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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