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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0839單選題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A正確答案
B
C政府
D甲乙共同分擔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依民法第373條,以「交付」時點為移轉基準;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乙)負擔。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於交付時移轉於買受人。本題約定交屋日為10月1日,地震發生於9月21日,尚未交付,故風險仍由出賣人乙負擔,乙不能請求甲給付價金。

考點:風險負擔-交付基準考點:風險未移轉買方考點:公私法區分考點:風險不分擔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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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