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8 年第 10 題單選題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D正確答案
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若「故意」不通知其他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為防範道德危險,該保險契約直接「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保險法第37條明文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本題完全契合此法條構成要件。
考點:法律效力區分考點:善意複保險考點:惡意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