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複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複保險乃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不同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B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正確答案
C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僅需將先前訂定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即可
D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就其各自所承保之保險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連帶責任
B正確答案
複保險須為「同一保險事故」;要保人應通知「各保險人」;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善意超額複保險各保險人負「比例分擔」之責。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此規定旨在貫徹損害填補原則並防範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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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複保險須為「同一保險事故」;要保人應通知「各保險人」;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善意超額複保險各保險人負「比例分擔」之責。
抓關鍵字秒殺:A錯在「不同」事故,C錯在「僅通知後保險人」,D錯在「連帶責任」。惡意複保險無效是防範道德危險的鐵則,故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保險法第35條規定,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選項稱「不同保險事故」為錯誤。
B✓ 正確
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此規定旨在貫徹損害填補原則並防範道德危險。
C✕ 陷阱
依保險法第36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而非僅通知後保險契約之保險人。
D✕ 陷阱
依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者,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而非負「連帶責任」。
保險法:複保險核心規定總整理
| 項目 | 法律規定 | 常考陷阱字眼 | 法條依據 |
|---|
| 定義 | 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 錯改成「不同」保險事故 | 保險法第35條 |
| 通知義務 | 應通知「各保險人」 | 錯改成「僅通知後保險人」 | 保險法第36條 |
| 惡意效力 | 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者,契約無效 | 錯改成「得撤銷」或「解除」 | 保險法第37條 |
| 善意效力 | 保額超額時,各保險人負「比例分擔」之責 | 錯改成「連帶責任」 | 保險法第38條 |
複保險考點集中在「同一保險事故」與「通知義務對象」兩處。只要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相同,即使向不同保險人投保也構成複保險;此時要保人必須通知「所有」保險人而非僅告知後投保的公司。善意情況下即使總保額超過保險價額,各保險人仍按比例分攤而非連帶負責全額;但若要保人明知故犯以詐領保險金為目的,該複保險契約從一開始就無效。實務上考生常誤以為只需通知後保險人,或誤判善意超額複保險為連帶責任,務必記住:通知要「全通知」,賠償按「比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