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7 題單選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該契約效力如何?
A契約當事人雙方倘均不知者,契約仍有效正確答案
B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C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D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A正確答案
保險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無效;但雙方均不知情者,契約仍有效(保險法第51條)。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故雙方均不知情時契約仍有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無效;但雙方均不知情者,契約仍有效(保險法第51條)。
記口訣:「雙方不知→有效;要保人知→保險人免付;保險人知→要保人免付」。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故雙方均不知情時契約仍有效。
B✕ 陷阱
保險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另依保險法第24條第1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本選項敘述顛倒。
C✕ 陷阱
保險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拘束;另依保險法第24條第2項,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本選項敘述顛倒。
D✕ 陷阱
此為保險法第26條「危險增加」之效果(變更或終止契約、另定保費),非第51條「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之規定。兩個條文混淆為經典陷阱。
保險法第51條、第24條: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消滅之效力
| 情形 | 契約效力 | 保險費 | 費用償還 |
|---|
| 雙方均不知 | 有效 | 照常收取 | — |
| 僅要保人知 | 保險人不受拘束 | 無須返還已收 | 保險人得請求償還 |
| 僅保險人知 | 要保人不受拘束 | 應返還已收 | 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
第51條的核心是「誰惡意誰吃虧」原則。危險已發生或消滅時訂約,雖然原則無效,但若雙方都不知情(善意)契約仍有效。關鍵在惡意後果:要保人明知危險已發生還投保,保費不退還;反之保險人明知危險已消滅還收保費,要保人可拿回已繳保費且免付未到期部分。考試常反向設計:把要保人惡意寫成「保費可退」,或把保險人惡意寫成「要保人要繳清」。另一種陷阱是混入第26條告知義務的「契約撤銷+已繳保費扣除」效果,但第51條是直接無效不適用該規則,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