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2 題單選題
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應否負保險給付之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B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而死亡者,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C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D人壽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原則上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但契約載有自殺給付條款者,該條款於訂約2年後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全對應保險法第109條第2項:契約載有自殺仍給付之條款者,該條款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敘述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原則上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但契約載有自殺給付條款者,該條款於訂約2年後生效。
緊扣保險法第109條:自殺除外的「2年條款」是指『訂約2年後始生效』,不是『付足2年保費就退準備金』。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自殺除外條款規定在第109條,適用於人壽保險,非健康保險;此題把法規對象偷換成健康保險,屬條文歸屬錯誤。
B✕ 陷阱
傷害保險限於『意外傷害』所致,故意自殺非意外,保險人本不負給付責任,敘述完全相反。
C✕ 陷阱
第109條第1項但書是『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並無『付足2年保費』要件;『付足2年以上』是第3項犯罪處死/拒捕/越獄致死的規定,屬要件混搭。
D✓ 正確
完全對應保險法第109條第2項:契約載有自殺仍給付之條款者,該條款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敘述正確。
保險法第109條 自殺與犯罪致死的處理對照
| 情形 | 保險人是否給付 | 附帶處理 |
|---|
| 故意自殺(無特約) | 不給付 |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故意自殺(契約有給付條款) | 訂約2年後該條款生效→給付 | 2年內仍依原則不給付 |
| 犯罪處死/拒捕/越獄致死 | 不給付 | 付足2年保費以上者返還準備金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第109條三項規定的要件互相錯置:把『付足2年保費才返還準備金』(犯罪致死規定)硬塞到自殺情形(C),又把自殺除外條款套到健康保險(A)、傷害保險(B)。正解D精準對應第2項『訂約2年後生效』,要看清『2年』指的是條款生效時點,而非保費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