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火災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B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C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但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正確答案
D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C正確答案
火險因救護標的物所致損失,保險人仍應負賠償責任,不是除外不賠。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在「救護致損失不在此限」!保險法第 70 條規定,因救護標的物所致之損失,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C 選項把應賠寫成不賠,方向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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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火險因救護標的物所致損失,保險人仍應負賠償責任,不是除外不賠。
看到「救護致損失不賠」立刻警覺,救災損失本來就該賠,C 顛倒了。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 81 條明文: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完全滅失時,契約即為終止。標的物沒了,保險自然無所附麗,敘述正確。
B✕
保險法第 77 條「比例分擔條款」:不足額保險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負責。這是火險考試最愛考的基本公式,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在「救護致損失不在此限」!保險法第 70 條規定,因救護標的物所致之損失,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C 選項把應賠寫成不賠,方向顛倒。
D✕
保險法第 82 條:部分損失時雙方均有終止權,未終止者保險人責任以保險金額餘額為限(已賠過的扣掉)。敘述完全正確。
火災保險四大核心條文
| 條文 | 主題 | 重點 | 關鍵字 |
|---|
| 保險法第70條 | 承保範圍 | 火災致損+救護致損都要賠 | 救護損失視同 |
| 保險法第77條 | 比例分擔 | 不足額保險按比例賠 |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
| 保險法第81條 | 契約當然終止 | 非因保險事故全損即終止 | 標的物滅失 |
| 保險法第82條 | 部分損失 | 雙方均有終止權 | 賠償後餘額為限 |
C 選項把「救護標的物所致損失保險人要賠」偷偷改成「不在此限(不賠)」。這是火險最經典陷阱:救災過程中水濺濕、打破窗戶搶救等損失,立法者特別規定視同保險事故,避免要保人救災反而自損,千萬別被「但書」騙了。